开朗的宗教



十一月十八日 因行义而得福乐

       “没有异象,民就放肆;惟遵守律法的,便为有福”(箴29:18)
  顺从上帝是基督徒的第一个义务。(4T 610)
  人如果单凭着尽义务的观点,单因上帝有这样的要求而设法遵守上帝的律法,就得不到顺从的快乐。这样的人并没有真正顺服。如果有人因上帝的要求与他的爱好相抵触就视之为一种重担,我们就可以知道他的生活不是基督徒的生活。真正的顺从是由内在的原动力所产生的。它发源于爱慕公义,爱慕上帝律法的心。一切义的实质就是效忠我们的救赎主。这种效忠会使我们的因义而行义——因为行义是上帝所喜悦的。(COL 97)
  基督在凡属衪所代为舍命的人身上,有基于慈爱的要求;他们若要享受衪为一切在此世表现衪品格之人所预备的福乐,就必须服从衪的旨意。(9T 284)
  经上论到基督说:“生命在祂里头,这生命就是人的光”(约1:4)。祂是生命的泉源。顺从祂乃是令人快乐的赐生命的力量。(8T 28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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